我国的住宅小区越来越多,小区的物业管理中需要有代表小区住户利益的业主委员会。然而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人选上却陷入许多难堪的局面:
第一是没人愿意当。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日常工作繁多,而目前关于其地位、酬劳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。这样严重影响了业主们担任这一工作的积极性。改变这一局面首先是从法律上明确其权利和义务;其次是加强关于公益服务意识的宣传和引导。在新加坡很多的议员都会担当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角色。
第二是专业知识缺乏。物业管理是个专业化很强的领域,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专业知识。主要应有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,才能很好的胜任。
第三是缺乏公正性。业主委员会主任往往不是偏向住户、不体谅物业管理公司的难处,就是与物业管理公司勾结,损坏住户利益。
在物业管理中,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和业主的自主管理两者缺一不可,是保障物业管理顺利开展的“两个轮子”。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住户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,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,决定有关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;业主委员会还要在每届业主大会上作工作汇报,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违约住户。业主委员会主任应由热心公益事业、责任心强,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,并需要有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。这样才能方便与各方面的联系和交流。
目前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要求,经过这么多年的立法实践和市场检验,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制度和运作方法,而代表业主权利的业主委员会的建设,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规范。